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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广西区内跨市开展建筑安装施工业务,企业是否需要再项目地为作业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答: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进行预扣预缴明细申报。建筑安装业省内异地施工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二、在电子税务局中如何批量下载打印数电发票?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进入发票查询页面,输入查询条件后,在结果展示列勾选需要下载的发票数据,点击左上角【下载】按钮,选择【下载选中】或【导入清单】,再选择文件下载类型,点击【确认】即可批量下载发票,也可以通过【批量导入导出进度查询】功能查看本次发票批量下载的进度,还可以点击左上角【批量打印】对选中的发票进行批量打印。


三、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如何变更已绑定的手机号码?

答:个人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后,通过【首页】-【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中心】或右上角头像【个人信息管理】-【安全中心】,点击“绑定手机”栏的【修改】,按提示变更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需注意,修改手机号码须进行验证,目前提供两种验证方式,一是通过已绑定的手机号码验证,二是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如果已绑定的手机号码已不再使用,需要通过本人银行卡进行验证。



四、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哪些?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五、税务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是如何规定的?

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六、新电子税局通过哪个模块签订三方协议?

答:登录新电子税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三方协议签订】模块签订三方协议。如未办理存款账户报告则需先通过【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存款账户账号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