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形式有哪些?
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是指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规定: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检举。检举人未采取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形式进行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二、检举税收违法行为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信息?
(一)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二)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除前款规定外,举报中心自接收检举事项之日起即为受理。 举报中心可以应实名检举人要求,视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解释不予受理原因。三、税务机关对哪些情形的税收违法行为检举事项不予受理?
(一)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 (二)进入申报界面,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的应税销售收入,其不含税销售额按“含税销售额÷(1+1%)”换算后,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行“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其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入第2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开具其他发票的按发票类型填入第3行“其他增值税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额,按减按1%征收的不含税销售额×2%计算,填写在主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填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中(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8”),将减征额填入“本期发生额”和“本期实际抵减税额”栏次。 (三)确认主表及减免明细表数据无误后,点击“申报”按钮提交申报。四、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且已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五、一般纳税人的未开票收入如何申报增值税?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征收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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