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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以房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在转让股权计征个人所得税时,股权原值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职工按规定取得免税的生育津贴,由任职单位发放至职工个人的,单位还需将该笔收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扣缴申报吗?

答:由单位发放的生育津贴,如符合免税条件的,应由单位将该笔生育津贴先并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进行申报,再填报免税收入进行免税申报。


三、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退税时,什么情况下会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答: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能导致退税审核不通过或者退税失败:

1.身份信息不正确;

2.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或者无效;

3.填报的申报数据存在错误或者疑点;

4.税务机关审核时发现有需要向纳税人进一步核实了解的情况,但纳税人未提供或者提供的有效联系方式不正确,无法与其联系;

5.税务机关核实有关年度汇算申报信息时纳税人拒不配合。纳税人修正相应信息后,可再次申请退税。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答:广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5日,遇法定节假日按相关规定顺延。

注意:北海市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期限较为特殊,其申报缴纳期限与该房产租金收入的增值税纳税期限一致。


五、纳税人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半年期申报,是否需要先完成相应的税费种认定

答:广西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按半年期申报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需办理相应的税费种认定,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相关模块完成申报。

但需注意:北海市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纳税期限与其租金收入的增值税期限一致,如属按月(或按季)申报的情形,则仍需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税种认定。


六、已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小型微利企业何时享受“六税两费”减免?

答: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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