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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2015年所购住房的房贷期限为20年,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2019年起施行,其在贷款结束时还未享受够240个月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贷款结束后,能否继续填报该套住房贷款信息享受扣除至满240个月为止?

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的实际可扣除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因此,虽然该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未扣除满240个月,但是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已经超出实际可扣除时间范围,不得再填报享受扣除。


二、个人自行购买了多份商业健康保险,每份保险均有税优识别码,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叠加享受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吗?

答: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因此,无论个人同时购买多少份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只有2400元/年(200元/月)。


三、个人同一年度内同时在两处单位任职,而且由个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预缴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分别在两处单位填报享受商业健康保险扣除吗?

答:若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


四、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是否需要附送财务会计报告?

答: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财务报表报送是指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按其所适用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以及确定的申报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是指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应报送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


五、跨年度发放的工资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六、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能否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一)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四)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综上,企业当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弥补,弥补亏损年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