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经提前还完贷款了,还能继续享受已采集的这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扣除到满240个月吗?
答:不能。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专项附加扣除,在“填报记录”中选择查询年度点击“住房贷款利息”,再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把“贷款期限”结束时间修改为您实际还清贷款的月份。
二、个人所得税APP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中的配偶信息时,“婚姻结束时间”是必填吗?
答:个人所得税APP优化家庭成员信息采集规则,新增“婚姻开始时间”和“婚姻结束时间”数据项。如您有配偶,需填写“婚姻开始时间”,当结束婚姻关系时才填写“婚姻结束时间”,否则无需填写结束时间。
三、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要求留存备查的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答: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目前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要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在填报相关信息时,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租赁合同编号”不是必填项,若存在“租赁合同编号”则对应填写,若确实没有“租赁合同编号”,可暂不填写。
四、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答: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路径为【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模块,点击“新增报告”,填写跨地区经营基本信息后提交即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