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未取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占用耕地文书,但是已经实际先占用耕地,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
三、房屋产权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如何征收契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第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四、《无欠税证明》是什么?
答:《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无欠税证明》:
(一)因商务合作、出国签注、留学等以无欠税情形为前提的。
(二)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税务机关出具无欠税证明的。
答: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开具无欠税证明】进入开具无欠税证明功能模块。如申请人不存在未办结事宜,跳转到无欠税证明预览界面,如申请人存在未办结事宜,则展示纳税人的未尽事项详情界面。
答:《无欠税证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出具,仅证明截至开具时间节点,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欠税情形。纳税人如申报不实,税务机关仍然要依法追缴税款。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