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持有的车辆登记地在广西,但是在广西区外使用车辆并购买交强险,应当在哪里缴纳车船税?如果在异地缴纳车船税,登记地是否还需再缴纳?
答: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代扣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二、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在同一纳税年度内转让过户给他人,是否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购买新车后已缴纳当年度的车船税,同一年度内发现车辆有质量问题而退回车辆,是否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车船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四、新办企业开具数电发票时查询不到银行账户信息应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需要先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才能在开具数电发票时查询到银行账户信息。具体操作路径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办理。
五、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时,销售方信息如何填写?
答: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蓝字发票时,销售方信息不能手动填写,其中: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销方地址、电话是由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直接带过来的;销方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需要先通过电子税务局的“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模块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其全部银行账号,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时,通过下拉菜单选择已报告的银行账号信息即可。
答:目前未有明确规定发票开具时间,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以前未开具发票的业务应当补开相应发票。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