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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税应税房产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计税公式是什么?

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或者房产原值计算没有根据的,由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税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全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二、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中“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此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如何确认?

答:所称“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根据经营主体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反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综合确定,包括:增值税销售额(含预缴申报的销售额)、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含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营业收入、月(季)度预缴申报的营业收入、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分配所得)、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等;以投资作为主营业务的经营主体还包括取得的投资收益或利润。


三、企业发生纳税缴费信用扣分行为,符合可修复条件,申请修复的流程和时限是什么?

答:经营主体发生纳税缴费失信行为,符合相应纳税缴费信用修复条件的,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修复:

(一)失信行为已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可在次年年度评价前填写《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信用修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重新评价其纳税缴费信用级别,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复;

(二)失信行为尚未记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的,经营主体无需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在开展年度评价时根据失信行为纠正情况统一更新结果。

经营主体应对信用修复申请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经营主体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结果,并按照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对虚假承诺行为予以扣分。

信用修复前已适用的税费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的要求有哪些?

答:《规定》施行后的首次报送的要求如下:

(一)《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7月1日至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于2025年10月1日至31日期间,首次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范围有哪些?

答:依照《规定》应当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包括运营以下互联网平台的企业:

(一)网络商品销售平台;

(二)网络直播平台;

(三)网络货运平台

(四)灵活用工平台

(五)提供教育、医疗、旅行、咨询、培训、经纪、设计、演出、广告、翻译、代理、技术服务、视听资讯、游戏休闲、网络文学、视频图文生成、网络贷款等服务的平台;

(六)为互联网平台提供聚合服务的平台;

(七)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小程序、快应用等,以及为小程序、快应用等提供基础架构服务的平台;

(八)其他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开展网络交易活动提供营利性服务的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互联网平台有多个运营主体的,由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运营企业均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均未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由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营利性服务的企业报送涉税信息。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如何规定的?

答: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具体内容如下: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填报《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收入信息报送表》,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款金额、收入净额等;

(2)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3)交易(订单)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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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