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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符合以下条件需要申报契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

(二)以上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

3.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规定征收契税。

(三)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1.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2.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

(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