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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收到政府财政资金,应在什么时候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明确了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的收入时间确认问题: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二、个人转让房产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否包含在房产交易涉及的其他税费的计税依据中?

答:个人房产交易涉及的主要税费中,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1)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不计入扣除项目,不允许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的,可以计入扣除项目。

(3)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

(4)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

(5)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可以设置数据自动备份吗?如何设置?

答:扣缴端的数据保存在本地电脑,为防止系统重装或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丢失,建议启用自动备份功能。注意事项:可自行设置备份路径,建议不要放在电脑系统盘;进入系统后,可在【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备份恢复】→【自动备份】中修改数据自动备份的相关设置。

另外,如果在更换设备后出现备份数据不全的问题时,通过【备份恢复】功能可恢复备份数据,减少数据丢失。主要功能如下:

【备份设置】:选择路径后点击“备份”按钮,即可完成一次数据备份(手动备份)。

【自动备份】:启动自动备份后,每次退出扣缴端时,系统均会自动执行一次数据备份。

【恢复设置】:选择手动备份或自动备份文件后,点击“恢复”按钮,根据后续提示信息重启客户端,即可完成一次数据恢复。数据恢复以所选备份文件中保存的数据为准。


四、公司自有房产既有自用又有出租,如何计算房产税?

答:企业自用部分房产的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税率为12%。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以及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后出具。

所称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标准为: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房产税。


五、企业自有房产出租给员工居住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暂免征收房产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六、转租房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转租人对于转租房产不具有所有权,不应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