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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年未及时采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现在还可以补充扣除吗?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时申报扣除。

因此,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APP补充采集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如已办理该年度的年度汇算申报的,涉及税款变化的则进行更正申报。若未办理该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对应年度,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按规定补缴税款或申请退税。


二、之前年度忘记退税了,现在还能办理个税汇算退税吗?

答: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若您需要办理2025年度及此前年度的汇算退税,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选择对应年度,根据引导进行相关操作,查看、确认或补充完善本人综合所得相关收入、扣除等,系统可以自动计算出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二者差额,如存在多缴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需注意的是,2025年6月30日后,距离2019、2020、2021年度汇算结束时间已经超过三年,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不再受理您的个税汇算退税申请,如需补缴税款仍可以正常进行补缴。如您还存在2022、2023、2024及2025年度的汇算退税,请您尽快补办汇算申请退税,及时享受退税红利。


三、年度中间某个月份住房贷款从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如何填报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答:对于符合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同一套住房,由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下方式操作修改贷款信息:若从同一年度内某一月份开始商转公,先将商转公第一年的贷款方式,从“商业贷款”修改为“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原贷款合同编号,公积金贷款部分的贷款合同编号填写新的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同时将商转公年度采集的“商业贷款”中的“贷款期限(月数)”修改为实际贷款期限。往后年度的【贷款方式】选择“公积金贷款”,填写公积金贷款合同编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是多少?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五、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纳税人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第18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3%)计算。


六、自然人发生何种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起征点标准?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以当月发生全部应税交易的销售额,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起征点标准:

(一)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四)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

(五)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