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前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老人在年度中间月份去世了,赡养老人扣除截止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例如,被赡养人2025年5月离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享受扣除至2025年12月。办理2026年度专项附加扣除时,无需对该赡养老人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或采集,若已确认的应及时作废该条信息。
二、个人2025年在某企业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年度内作为个体户业主取得经营所得,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同时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扣除吗?
答: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因此,如已在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时填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则该年度综合所得中不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三、我已经在个税APP采集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为什么单位点击下载更新没有获取到我填的信息?
答:若您发生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支出,此前已经采集信息,但在预扣预缴环节未能享受扣除的,建议您检查当时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是否已采集成功,申报项目和扣除年度是否正确。若已采集成功,则建议查看您当时选择的申报方式:(1)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即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环节申报扣除;(2)综合所得年度自行申报,即在次年3月1日-6月30日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申报扣除。因此,若您需要由扣缴单位在预扣预缴环节申报扣除,则您需将申报方式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报送完成之后,扣缴单位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再通过【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选择需要预填的人员范围,点击【预填扣除信息】按钮,系统会自动按照已采集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计算出可扣除金额。
四、取得符合条件的抵扣凭证,其抵扣期限是多久?
答: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五、销售方开票给自然人具体要怎么操作才可以让受票方在票夹内看到这张发票?
答:当确认受票方为自然人时,开票方需在开票界面勾选“是否开票给自然人”标识,并在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入其“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可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发票开具成功后自然人受票方可在个人所得税App的个人票夹中查看该张发票。
六、纳税人开具不同种类的发票是否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
答:是。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发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发票总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