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取得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之后,又通过该证书的继续教育获得合格证(“证后之证” 或“证上之证”)是否可以再次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能。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可按照 3600 元的标准定额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取得《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的证书之后再开展该职业资格的继续教育学习,即由原证书衍生出的继续教育,并没有取得新的属于《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内的证书,不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不得享受扣除。
二、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教育,可享受继续教育扣除吗?
答:目前,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限定学历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请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没有证书的兴趣培训不在扣除范围内。
三、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取得了结业证书,能不能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答: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资格证书应当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二是应当在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当年扣除;三是扣除标准为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与取得证书的数量无关。对于单位培训取得的证书,需要先查看该证书是否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范围之内,如取得的证书不在该目录内,不可以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四、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不适用差额征税政策,应按适用的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适用税率为6%。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六、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扣除的价款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按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全部含税销售额和扣除的价款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列明,发票的税额按含税销售额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否则,不得扣除。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