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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无法区分,计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还能否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二、某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有雇佣人员并支付工资,计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支付给雇员的工资吗?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三、某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为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计征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开具建筑服务发票时,备注栏应如何填写?

答: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如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在特定业务中选择建筑服务后,开票内容中填写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点击【发票开具】,开具成功后发票内容中显示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备注栏显示跨地(市)标志、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等信息。

温馨提醒:自开或代开的建筑服务数电发票,开票内容中已包含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无需另外填写备注栏。


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时,发票备注栏要填吗?

答: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纳税人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票的,在特定业务中选择“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后,填写特定信息“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等内容,发票开具成功后发票备注栏展示不动产地址、租赁起始时间及跨地市标识,面积的单位信息体现在票面“单位”栏次。纳税人无需在备注栏重复填写该信息。


六、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开具发票时,票面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