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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企未销售的汽车,因作为外出办事车办理了临时车牌,且购买了短期交强险,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因此,对于办理短期交强险的商品车,不征收车船税。


二、车船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42号)规定,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涉及的整备质量、净吨位、艇身长度等计税单位,有尾数的一律按照含尾数的计税单位据实计算车船税应纳税额。计算得出的应纳税额小数点后超过两位的可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乘用车以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载的排气量毫升数确定税额区间。


三、纳税人享受车船税优惠的,是否需要经税务机关核准后才能享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自2019年5月28日起施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四、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是否有相关优惠?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同建筑项目的销售额是按项目分别判断还是按总销售额判断是否需要预缴?

答: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建筑项目的,按照同一预缴地涉及的所有建筑项目当季总销售额判断在该地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不同预缴地的建筑项目,按照不同预缴地实现的季销售额分别判断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六、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以什么标准确定增值税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

答:建筑业纳税人在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0万元。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